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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斯琴格日乐,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蒙G8****号小型轿车由扎鲁特旗**镇**小酒馆由南向北行驶至经过**小区**饮品店,后又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店北侧平房区,后到**第**派出所时口头供述自己酒后驾车,派出所民警转交至交警大队。2019年11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623号鉴定文书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6.55mg/100ml,系酒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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