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供电局**职工,中共党员,住托克托县**镇**镇住宅楼**单元**楼**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小型普通客车在托克托县双河镇黄河大街与云中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3.61mg/100ml。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有异议并申请复议,10月19日,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0.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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