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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3********,*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9月2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6日晚,王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沿剑门大道向下寺镇拐枣坝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车辆行驶至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道拐枣大桥时被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2021年9月13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在96.5mg/100ml以下,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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