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4********,汉族,初中,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东**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4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民族东路(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沼园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此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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