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千检刑事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街**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千阳县城望鲁路中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提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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