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5********,甘肃省华亭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华亭市**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现住址: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华亭市**公司工人。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从华亭市天街停车场东门右转进入华煤大道,并沿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菊苑小区南门时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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