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4********,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丰镇市**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上九点左右王某某和四个工友在卓资县卓资山镇的一个饭店喝的酒,王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23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车辆号牌蒙A*****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科凉路麻地卜段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王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4.1mg/100ml,没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且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之规定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可以认定为犯罪轻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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