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高坪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8.3mg/100ml,便将其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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