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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0********,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小车沿井冈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洪都南大道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8.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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