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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检调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街**胡同**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0****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青年路工农路路口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出具的鉴定意见;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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