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汉族,初中肄业,水电装修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苑**期**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与亲戚、朋友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2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FB****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李家楼村十五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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