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9时5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到博罗县**街道办**商城,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离开。20时01分王某某返回欲驾驶该摩托车离开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0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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