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6********,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句容**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开发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9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L7****小型轿车,从本市某商店出发,沿华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苏果超市地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2 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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