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HZ****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路由**方向往**路口方向行驶。当晚20时42分,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依法将王某某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样的乙醇含量的鉴定结果为148.0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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