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6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叶县玄武大道与昆阳大道交叉口东路北羊肉现炒六分钟饭店吃饭,期间饮酒,结束后,由其没有饮酒的女性朋友驾驶一辆豫******号奔驰牌小型汽车准备前往叶邓路二阳驾校,行至玄武大道与叶邓路交叉口处洪源石化加油站向右转时,车碰到加油站旁边的石墩子停了下来,于是王某某驾驶车辆将车辆挪出并沿叶邓路由西向东行驶200米左右,行至叶县地道所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148.2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酒后驾驶车辆行程短,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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