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南路与礼河路交口北侧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0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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