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1********,*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路***小区。2023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8月23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5****号白色“某某”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合阳县凤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翊祥家园小区南门口时,被民警在巡逻中查获。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王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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