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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街**号,住吉林市船营区北宁里**楼**单元**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停放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场内的吉B****4号小型轿车驶入道路对面**市场**楼门前停车位后,与在停车位附近摆摊的李某某发生纠纷后离开现场,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传唤王某某到案,后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结果单、

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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