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4岁,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乡**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区**乡**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上**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满某某在其位于四平市**区**乡**村**组家中吃饭时,王某某喝了三罐啤酒、一两白酒。饮酒后,当晚**时许,王某某驾驶吉C**G***白色**轿车,载着满某某沿四梨线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去四平市英雄广场溜达,当车行驶至四平市**区**大街立交桥附近时,被四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民警检查时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四平市**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2020年12月15日,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665号,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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