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桦甸市**大街辅路由东至西行驶至**小区南门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3/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民警工作说明
证实:2020年12月9日21时许,民警孙某某、钟某某执勤时在桦甸市**小区南门查获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证实:2020年12月9日21时40分在桦甸市**医院对王某某提取血样。
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王某某有C1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车牌照为吉******。
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
证实:王某某在2020年12月9日22时呼吸式酒精监测为:127mg/100ml。
5、电话查询记录
证实: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户籍信息
证实:王某某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7、申请及病志
证实:王某某妻子于2018年患脑梗死,现行走不便,请求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2020年12月9日晚7点多,王某某与朋友在**小区南门的**烧烤店喝酒,当晚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停在**烧烤店门前的自家银灰色捷达小型轿车(车牌号吉******)到辅路上,前行10多米后被民警查获,经呼吸式监测127mg/100ml。然后到医院验血。喝了4瓶啤酒。有驾驶证,准假车型是C1。
三、鉴定意见: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证实: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3mg/100 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妻子患病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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