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桦甸市**大街辅路由东至西行驶至**小区南门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3/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民警工作说明

证实:2020年12月9日21时许,民警孙某某、钟某某执勤时在桦甸市**小区南门查获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证实:2020年12月9日21时40分在桦甸市**医院对王某某提取血样。

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王某某有C1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车牌照为吉******。

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

证实:王某某在2020年12月9日22时呼吸式酒精监测为:127mg/100ml。

5、电话查询记录

证实: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户籍信息

证实:王某某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7、申请及病志

证实:王某某妻子于2018年患脑梗死,现行走不便,请求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2020年12月9日晚7点多,王某某与朋友在**小区南门的**烧烤店喝酒,当晚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停在**烧烤店门前的自家银灰色捷达小型轿车(车牌号吉******)到辅路上,前行10多米后被民警查获,经呼吸式监测127mg/100ml。然后到医院验血。喝了4瓶啤酒。有驾驶证,准假车型是C1。

三、鉴定意见: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证实: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3mg/100 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妻子患病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