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二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6月14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在呼市赛罕区**辅路**小区进地下车库时,因门禁问题与保安打架,西把栅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王某某涉嫌酒驾,后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151.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现有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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