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新B*****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城镇西市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西市南路世纪家园前道路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抓获后将王某某带往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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