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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3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市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4.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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