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杨某某 ,系亲友。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E**D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抚顺街与安红街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6.5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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