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唐山**钢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乡**村**街**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里**楼**单元**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22时16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谊园道与西电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1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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