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J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路口时,并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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