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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B2****号红色“嘉陵”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嘉峪关市河口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口西路与玉泉路路口以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3.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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