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区**社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吉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戛纳假日酒店出发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大桥上,被执勤民警挡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