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朋友宋某某等人在井研县**镇宋某某家里吃晚饭时饮用啤酒。饭后,王某某驾驶自己的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宋某某等人从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往井研县研城镇民主街方向行驶,20时53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中城街路口处时,遇井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检查。经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OOm1,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井研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2020年11月4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华科所【2020】毒鉴字第11O08A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送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1。事发时,王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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