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1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出发,沿S106线行驶至大邑县中石化加气站,加完气后原路返回,于2019年12月29日01时25分,当王某某驾车行驶至S106线大邑县竹柳苑农家乐外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