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射洪市城区**村**组**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射洪市城区**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其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道**街交叉路口时,被射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后口头传唤其到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进一步调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5月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标记有“王某某”字样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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