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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客车沿彭州市濛阳街道G350友谊桥路段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濛阳街道友谊桥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王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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