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从攀枝花市仁和区**乡(现**镇)其租住的出租房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搭乘杨某某、郭某某等人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华美巷阳光家园路段时被仁和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9.7mg/1OOml,遂由医务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4mg/1OO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