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5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至简阳市简仁线:25km+200m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机动车C1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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