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吃晚饭,期间喝了二两多散装白酒。当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川F*****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其家中前往其家附近鱼塘看钓鱼,后驾车前往绵竹市城区打牌,在行驶至省道105线0089公里200米处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0.0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3.3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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