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蓬溪县**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22时10分许,执勤民警在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国道318线2236Km+600m处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资质齐全,未发生危害性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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