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自贸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4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段**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梓州大道南段由成都方向往兴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府新区梓州大道南段与麓山大道一段交叉立交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右侧路沿石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事发后,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