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固安县**局工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2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冀R5****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安县**东街48公里200米(**东街与**交口)处时,被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截停接受检查。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酒精鉴定,鉴定结果为147mg/lOO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偏僻道路短距离行驶、当场查获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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