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大荔县**小区对面其自营的**奶粉店喝酒,期间饮用三、四瓶啤酒。5月21日凌晨2点许,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6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从其自营的奶粉店出发,沿**街自西向东行驶约二百米的距离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7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