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路**段**附**号,现住址:大邑县**镇**段**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从大邑县晋原镇西壕沟31号出发,沿西壕沟南段、围城南路西段、围城南路北段往体育场方向行驶。20时20分,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北路东段38号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王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7.5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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