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7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天台县**街道**村。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峰饮酒后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天台县白鹤镇飞泉路白鹤中学门口时被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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