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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81105****,汉族,**文化程度,农民,系天水市**区**镇***村***沙厂铲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8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区***铺一家川菜馆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C*****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区***铺出发沿***道向*行驶至**区****路*路段家属院门口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6.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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