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鲁R****D白色海马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丽区金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北建材城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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