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本市和平区**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和平区桂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岳阳道交口处被交警拦检。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9mg/l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管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执法记录仪录像;
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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