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宝坻区**镇**村**街街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9的“东南”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周良街京津新城珠江东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珠江东环路与珠江北环西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等物证;
1驾驶证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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