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巷**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7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酒后驾驶牌照冀R****C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由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福巷嘉苑小区沿杨崔公路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福祥园小区,后拉乘其妻子李某某由福祥园小区北门出来后沿武宁公路行驶至徐官屯工贸大街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妻子李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系统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取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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