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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路**院**(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E****L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津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华勘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检验鉴定意见;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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