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街**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F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快速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美术学院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14067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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