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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宁夏**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宁夏永宁县******组**号,住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小区**区**栋**门**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8日上午至2019年4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牌照号为宁B****4的半挂车从宁夏平罗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发,途经G6高速、G7高速、G95高速、G2501高速、G30高速,将1600千克货物氨基胍碳酸盐运输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京门大道**国际物流公司院内,行程约1300公里。2019年4月23日经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检验中心鉴定,该货物氨基胍碳酸盐属于9类(环境有毒物质)及污染危险性货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港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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