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7********,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天津市**中药厂**,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道**号,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6灰色威乐牌小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河桥下附近,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车辆照片。
2、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表等书证材料。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5、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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